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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包干價”施工遭遇混凝土等建材飆漲

放大字體  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:2009-05-26  來源:中國混凝土網  作者:齊魯晚報
核心提示:“包干價”施工遭遇混凝土等建材飆漲
  去年下半年,金融危機對國內的影響還未顯現,國內建材價格大幅上漲,這令簽訂了固定價格合同的建筑工程施工方遭遇麻煩。濟南劉女士就是這樣,合同的“包干價”遠低于實際工程造價,發包方卻不同意調價,要嚴格按合同辦事,她墊付幾百萬元后,無力負擔,不得不中止施工。日前,她把發包方等告上法庭,索要墊資及她施工應得利潤。

  施工不久碰上建材大漲

  2008年4月,濟南某公司與中建六局簽訂了廠房、辦公樓建設施工合同,合同采取固定價格形式,總定價1966萬元。隨后,中建六局通過其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(中建六局二公司)和其山東分公司,將該工程交給劉女士。

  雙方約定共同完成施工任務,“甲方負責工程管理,乙方(劉女士)負責工程施工與發包人結算、協調關系、資金籌措等,工程盈虧由乙方自負”。

  劉女士說,2008年4月,她就開始進入工地施工,前幾個月進展很順利。但從2008年7月起,建材價格大幅上漲,雖然發包方一直按工程進度撥款,但已遠不夠用。不得已,她開始墊款,前后墊了幾百萬,一直到2008年12月不得已停工。

  “建材2008年6月到8月,漲得最厲害。比如鋼筋,投標價是每噸3000多元,但7月我進貨時,每噸已高達6800元?!眲⑴繜o奈地說。

  實際造價遠超合同定價

  “合同總的包干價是1966萬元,到2008年12月停工時,我們請人核算了工程實際造價,已達到3000萬左右?!眲⑴空f。 

   開始施工后,發包方一直按合同約定,每月按工程進度撥款,一直撥到2008年10月。到2008年12月停工時,工程已基本完工,只剩下路面、綠化等收尾性工程了。

  此間,劉女士多次找中建六局二公司、山東分公司和發包方協商,要求調價。在2008年7月16日中建六局發給發包方的一份“工作聯系單”中列舉了一些主要材料的價格。中建六局因而要求,發包方能對原合同中關于材料價格的約定進行變更。

  在2008年12月8日,由中建六局山東分公司發給發包方的一份“工作聯系單”中提到,2008年11月底,施工方對工程造價進行了核算,“本工程的實際成本價為2986萬元”。

  商業風險是不是有個度

  劉女士的代理律師、 齊魯律師事務所建設工程部律師高富國說,商業風險應在當事人可以承受的范圍內,如果價格變動特別劇烈,就另當別論。“2008年下半年這段時間的漲幅能否算商業風險,能否在企業或個人通??梢灶A見的風險承受范圍?” 他接著說,“如果答案是否定的,那就構成法律上的情勢變更了?!?

  劉女士和中建六局、中建六局山東分公司要求調價時,都提到了濟南市建委【2008】4號文件。這份2008年4月30日出臺的文件,已經考慮到建材價格異常波動的風險。

  文件提到,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,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形式,未約定鋼材等主要建材價格風險包干幅度,鋼材等主要建材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%以內的,其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,價格上漲或下降在5%以外的,其價差(即超過5% 的部分)“施工合同沒有計取風險包干系數的,其價差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……”劉女士說,濟南市建委規定的變動幅度只有5%,而去年下半年的價格變動早超出這個范圍了。固定價格合同對施工方風險太大,當時她也考慮過風險問題,提出一旦鋼材等漲價,應該按市場價格算,中建六局山東分公司派駐工地的人給她保證,會按實際價格結算,但只是口頭保證。后來,發包方也曾同意調價,但一直沒有行動。

  2008年5月6日,法院已受理該案。劉女士想通過訴訟,要回她墊付的錢,再加上她施工應得的利潤。

  新聞鏈接

  在2008年7月16日中建六局發給發包方的一份"工作聯系單"中列舉了一些主要材料的價格,比如,開工時(2008年4月)混凝土的市場價C20為210元/立方米,現在市場價已達到340元/立方米,比開工時約上漲了62%;水泥開工時市場價格230元/噸,現在市場價格400元/噸,比開工時約上漲了74%;石子開工時市場價格26元/立方米,現在市場價格65元/立方米,比開工時約上漲了150%。

  “情勢變更原則”被司法解釋承認

  本案或成“情勢變更”首案

  5月13日,最高人民法院有關《合同法》的司法解釋二開始實施,法理上的“情勢變更原則”正式被該解釋所承認。

  齊魯律師事務所建設工程部的高富國律師認為,劉女士的案子就可以適用“情勢變更原則” ,“司法解釋的出臺使得這個案子審理有了法律依據,將來如果法院據此判決,該案或將成為情勢變更第一案”。該解釋第26條規定: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,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,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,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,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。

  高富國說,引入情勢變更原則的價值在于,當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經濟的激烈動蕩而導致不公正結果時,施以法律救濟。

  但是,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,情勢變更原則不可濫用,要嚴格區分變更的情勢與正常的市場風險之間的區別。最高法要求:對必須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進行裁判的個案,要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批準,最大限度地避免對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造成大的沖擊。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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